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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克州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的通知

来源 克州人社局 发布时间 2018-07-23 05:05 阅读

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了健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办法,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作用,针对近年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全州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办法,部分调整如下:

一、按照前三年定点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平均住院人次和人均住院费用,预算下一年度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不再确定住院单元费用。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按照考核办法和本年度预算总额挂钩,即按照“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定点医疗机构对超支费用的分担办法,充分调动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医疗费用的积极性。在保证医疗数量、质量和安全以及加强考核的基础上,医疗费合理分担,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额低于预算总额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转下一年度使用;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额高于预算总额的部分,60%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住院费用,40%由经办机构承担。同时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如发现推诿病人将严格按照协议给予处罚。

三、单价100元以上的物理检查项目或目录规定的其它乙类项目、以及目录规定的乙类药品,部分先行自付部分,由原来的个人先行自付10%,调整为个人先行自付5%;进口材料由原来的个人先行自付30%调整为15%

四.调整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个人自付部分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20%以上的部分,按照个人承担20%,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承担80%予以补助,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个人自付部分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10%以上的部分,按照个人承担15%,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承担85%予以补助。

五.经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已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人员,住院起付线调整如下:

首次住院

第二次

第三次以上每次

转诊转院到自治区医院

900

500

300

喀什三家含阿克苏医院

800

600

300

地(州)级医院

700

400

200

县(市)级医院

500

300

100

乡镇、社区医院

300

200

50

其他参保人员住院的起付线按原标准执行。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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