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3. 政务服务
  4. 便民服务
  5. 教育领域
  6. 教育救助与资助
  7. 正文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克州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16-09-08 10:06 阅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9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结合新疆实际,自治区自2016年起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自治区自2006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义务教育逐步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学生流动性加大,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要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不统一、经费可携带性不强、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综合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在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这有利于推动自治区统筹教育改革,优化教育布局,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总体要求

(一)坚持完善机制,城乡一体。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统筹设计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二)坚持加大投入,突出重点。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南疆四地州倾斜,统筹解决城市义务教育相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坚持创新管理,推进改革。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四)坚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区分南疆四地州和其他地州市、农村和城镇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步骤,通过两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三、主要内容

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建立统一的中央、自治区、地县(市)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2016年由自治区本级承担,2017年起由自治区本级和地县(市)按91比例共同承担。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按照55比例分担,自治区分担部分中,南疆四地州以2015年地县(市)需落实的分担资金为基数,自2016年起,地县(市)新增分担资金由自治区本级分担;其他地州市由自治区本级和地县(市)按73比例分担。贫困面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的96%,根据各地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具体情况,区分测算,统筹安排。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中央和自治区统一确定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和采暖期较长地区学校补助水平。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按82的比例分担。自治区分担部分中,南疆四地州以2015年地县(市)需落实的分担资金为基数,自2016年起,地县(市)新增分担资金由自治区本级分担;其他地州市由自治区本级和地县(市)按37比例分担。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以及对各学校安排的取暖费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各地现有公用经费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补助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中央和自治区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

(三)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不断健全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加强农村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按55比例分担,自治区分担部分2016年由自治区和地县(市)按91比例分担,自2017年起由自治区本级全额承担。自治区自2016年建立城市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根据各地城市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人数、资金投入、校舍安全保障情况等因素,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奖励。

(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中央和自治区继续对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自治区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地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同时,自治区将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相关项目,着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实施步骤

(一)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中央和自治区确定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对各学校按照采暖期的长短补助取暖费的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同时取消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奖补政策。

(二)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向未全面实施免费教科书政策的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高昌区、昌吉市、库尔勒市、伊宁市、奎屯市、石河子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在全区推行和完善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三)以后年度,根据中央政策,结合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高校、军队、农牧场、林场林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保障机制,与所在地区同步完善,所需经费按现行体制予以保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

(二)优化教育布局,深化教育改革。各地要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地区教育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加快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建设并办好寄宿制学校,慎重稳妥撤并乡村学校,努力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保障当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管理。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城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健全义务教育治理体系,加强留守儿童教育关爱。

(三)确保资金落实,强化绩效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县域内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保障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财务管理,创新管理理念,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实施方案》自201611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实施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