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培训补贴申请
事项名称 | 就业培训补贴申请 |
设定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6〕157号) |
申请条件 |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及一次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各地要全面建立职业培训补贴实名登记制,培训人员相关信息要及时录入新疆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新疆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职业培训数据审核拨付职业培训补贴。 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期限可延长到24个月。 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未开展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职业取得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创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
办理材料 |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个人账户、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的备案材料包括: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企业申请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的材料包括:前述备案材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
办理流程 |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人员,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对参加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的培训补贴,实行“先支后补”、按年度事后结算的办法由企业申领。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年度培训任务完成后由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的职业培训机构,均需将培训信息录入至自治区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
办理地点 |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电话 | (0908)-4223788 |
办理时间 | 每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