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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假、产假相关政策解读

来源 克州卫计委 发布时间 2018-04-28 10:36 阅读

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于2017年7月28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关婚假、产假等政策规定及解释如下:

1.婚假规定。新《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的规定。

此政策只适用于初婚者,再婚者只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

2.产假和男方护理假规定。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有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难产的必须持有医师的证明才可以享受难产的增加产假。

4.违法生育的家庭,女方不享受增加的产假,男方不享受护理假。

5.婚假、护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自治区法定节假日;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自治区法定节假日。执行日期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执行日还未休满产假、男方护理假的,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增加的产假和男方护理假,已休满的不再补休。

以上相关政策由克州卫生计生委和各县市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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