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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体育中心体育场馆管理办法

来源 克州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8-07-29 10:45 阅读

克州体育中心体育场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场馆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场馆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克州各族群众健身活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结合体育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中心的体育场馆及其附属的设施、房屋,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体育场馆是单位的财产,主要职能是为体育训练、竞赛和其它集体活动服务,同时为克州各族群众健身活动体育锻炼提供服务。

第四条 体育中心是体育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体育场馆运行管理负责场馆的日常维护。

第五条 体育器材的维修、维护由体育中心负责。体育场馆各场所的日常维修、维护由体育中心负责。体育场场馆的零星维修,由体育中心负责,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单项经费 1000 元以上的维修、设备购置及改造项目,由体育中心提出专项报告,报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体育场馆临时用工的聘用,由体育中心提出岗位用人要求,克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体育中心聘用。体育中心负责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体育场馆在保证正常训练和活动外,其余时间面向克州各族群众和和社会开放,开放工作由体育中心具体负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体育中心负责体育场馆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各项管理细则。

第十条 加强体育场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认真落实体育场馆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体育场馆的正常运行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在体育场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体育场馆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故意违反管理规定者,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对外开放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团体使用体育场馆需提前一周向体育中心交使用通知或申请。社会团体租用体育场馆组织大型活动,须经主管单位批准,主办单位应该办理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活动许可批文,按照《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利用体育场馆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不得私自带人带团到体育场馆进行各项活动,对违反规定者,体育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

第十四条 体育中心体育场馆开放的对象主要是克州各族群众

第四章 安全、消防和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体育中心应根据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制定安全、消防及卫生等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体育场馆安全、保卫、消防、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治安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体育中心 体育场馆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要经过相应安全、消防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克州体育中心    

20171月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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