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惠民政策宣讲提纲
来源 | 克州教育局 | 发布时间 | 2018-07-26 08:03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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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前教育
政策简介:2006年,为使农村少数民族幼儿接受学前两年的“双语”教育,自治区建立了农村学前“双语”教育保障机制,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农村“双语”幼儿园幼儿伙食补助、公用经费(取暖费)补助、设备购置、教学资源建设、聘用教师工资和教材费等。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关于“教育惠民”工程重点决策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10月起,率先在南疆四地州实现农村学前三年免费双语教育,并提高生均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生每年1810元提高到每生每年2800元。
补助标准:幼儿园保教费按每生每年1100元补助;幼儿伙食补助按每生每年1450元补助;幼儿读本按每生每年130元标准配发;按照生均120元标准补助取暖费。
提高标准后,取消了公用经费,设立了保教经费,明确了开支范围,包括水电暖费、交通差旅费、邮电费、图书资料费、园舍仪器设备日常维护费、炊具更新、购买低值易耗品、教师培训费以及聘请厨师等人头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偿还债务,不得用于接待经费等非正常办园经费支出。(最主要是提高了幼儿伙食补助标准,在保教经费中解决了聘请厨师的工资)
二、义务教育
政策简介:2006年,国务院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建立了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包括杂费补助、提高公用经费水平、免费提供教科书、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校舍维修等五个方面。
2016年,国家、自治区在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建立了“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了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贫困寄宿生享受生活补助,标准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致。
1、公用经费(免杂费)补助
享受范围:全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在校学生数进行补助。
补助标准:小学生均每年600元、初中生均每年800元、特殊教育(含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每年6000元。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
2、取暖费补助
享受范围:全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在校学生数进行补助。
补助标准:阿图什市、阿克陶县、乌恰县、阿合奇县补助标准小学、初中每生每学年120元。
3、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
享受范围:全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90元、初中180元。
分担比例: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自治区确定2016年由自治区本级承担,2017年起由自治区本级和地县(市)按9:1比例共同承担。
4、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补助
享受范围:按全地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的96%确定贫困面。
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500元、特殊教育1750元(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5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6元,特殊教育学生每人每天补助7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
5、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政策简介: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自治区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彻底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不良问题。这项政策是在进一步提高“一补”标准的基础上新增的一项资金。
享受范围: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
补助标准: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
分担比例:所需资金全额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
三、普通高中教育
政策简介:2010年秋季学期起,实施了国家助学金政策,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13年秋季学期起,在南疆三地州实施了免学费补助、免教材费补助、免收住宿费政策,实现了普通高中免费教育。
1、助学金
享受范围:所有普通高中在校生。
补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分担比例:由中央和自治区按8:2的比例分担。
2、免学费补助
享受范围:所有普通高中在校生。
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200元。
分担比例:由中央和自治区按8:2的比例分担。
3、免教材费补助
享受范围:所有普通高中在校生。
补助标准: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南疆四地州普通高中免费教科书科目表提供。
分担比例:由中央和自治区按8:2的比例分担。
4、免收住宿费
享受范围:所有普通高中寄宿生。
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分担比例:由地县市财政承担。
四、中等职业教育
政策简介:2007年起,国家实施了中等职业教育“三免一补”政策,即在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均享受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教材费和助学金补助。
1、助学金
享受范围:全地区一、二年级在校生(三年级定岗实习不发)。
补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分担比例:由中央和自治区按8:2的比例分担。
2、免学费补助
享受范围:全地区所有中职学校在校生。
补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分担比例:由中央和自治区按8:2的比例分担。
3、免住宿费及教材费补助
享受范围:全地区所有中职学校在校生。
补助标准:每生每年900元(其中住宿费600元、教材费300元)。
五、其他教育惠民政策
1、内地新疆高中班补助政策
政策简介:2004年起,自治区相继在全国14个省和直辖市的91所学校开办了新疆内地高中班(以下简称内高班)。
享受范围:100%内地高中班学生。
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700元,办班城市财政按每学年生均8000元以上的标准(大部分学校达到万元以上),向办班学校拨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包括伙食费、装备费、校服费、暑期活动费、取暖降温费、公杂费等);自治区财政按每生每年2700元标准,承担学生的探亲交通费(乌市至办班城市往返)和部分学习、生活费及医疗保险费用,每年另安排大病医疗金100万元,用于内高班学生医疗救助。同时,自治区内学办每年组织优秀学生家长去办班学校进行参观,费用由自治区全额承担。
2、新疆区内高中班补助政策
政策简介:2007年起,自治区相继在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奎屯、昌吉、哈密、库尔勒、阿克苏市、喀什、伊宁、库车共11个城市开办了新疆区内高中班。
享受范围:100%区内高中班学生。
补助标准:自治区财政按每生每学年8000元标准,向办班学校拨付在校学生所需的学习、生活费,主要用于学生伙食费、装备费、校服费、假期活动费、取暖降温费、公杂费和医疗费等,费用由自治区全额承担。
3、新疆区内初中班补助政策
政策简介:2004年秋季开始,自治区在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奎屯、昌吉、哈密、库尔勒、阿克苏市、喀什、伊宁、吐鲁番、阜康和库车等13个城市、26所学校开办了新疆区内初中班。
享受范围:100%内初班学生。
补助标准:自治区财政按每生每学年7000元标准向办班学校拨付经常性费用,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生均公用经费、学生食宿费、课本费、医疗保险、探亲交通费等。每年另安排大病医疗金100万元,用于内初班学生医疗救助,费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不足部分由办班所在地财政解决。另外内初班学生同时还享受学生营养餐、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4、内地新疆中职班补助政策
政策简介:2011年起,自治区在内地9个经济发达省市的33所国家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内地新疆中职班(简称内职班)。
享受范围:内地新疆中职班的所有学生。
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按每生每年5000元标准予以生活费补助;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每生每年1000元交通费;预科生每生每学期4100元补助。每年另安排大病医疗金50万元,用于内职班学生医疗救助。同时,内职班学生按标准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
5、雨润计划子项目—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列入地区惠民生现金发放项目)
政策简介:2011年起,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收益情况安排资金,为疆内、疆外高校录取的家庭经济贫困新生提供资助。
享受范围:当年考入疆内、疆外高校家庭经济贫困新生。
资助标准:疆内高校录取的家庭经济贫困新生每生500元,疆外高校录取的家庭经济贫困每生1000元。
6、援疆资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学生补助项目(列入地区惠民生现金发放项目)
政策简介:2016年起,由援建喀什12县市的江苏省、江西省提供援疆资金,对我区在内地普通高校就读的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给予资助。
享受范围: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烈士、伤残军人家庭及孤儿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政策简介:高校毕业生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础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其学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采取分年度代偿。在校学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生产的利息。
适用范围: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