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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索  引  号 KZ003-2018-00014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18-05-07 16:26:49
名        称 关于印发自治州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印发 自治州 卫生工作 工作规划 2015-2020 的通知
来        源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克政办发〔2018〕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单位:

《自治州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进一步提升自治州精神障碍疾病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水平,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和增进各族群众身心健康,根据《自治区贯彻落实<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50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健全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体系,确保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服务等达到自治区规划要求。完善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显著减少患者重大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营造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对精神卫生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公众心理健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二)具体目标。

1.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更加完善。2018年,所有县(市)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与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到2020年,70%的乡镇(街道)建立多部门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组织机构。

2.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基本健全。健全自治州、县(市)两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发挥好州级精神卫生中心的作用,每个县(市)至少在一所符合条件的综合性医院设立精神科门诊或心理学科门诊,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医疗环境,配齐医疗设备,提高人员素质。

3.精神卫生专业人员不足状况逐步得到缓解。到2020年,全州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达到2.8人。各县(市)至少有1名专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有1名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至少有1名经过精神卫生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全科医师。

4.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救助任务有效落实。到2020年,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8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特别是命案发生率显著减少。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切实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

5.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能力明显提升。公众对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认识和主动就医意识普遍提高,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抑郁症的能力明显提升。力争建立州级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根据需要及时、科学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6.精神障碍康复工作得到加强。探索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在有条件的县(市)开展康复工作,逐步提高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比例。

7.精神卫生工作的社会氛围显著提高。医院、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监管场所普遍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及心理卫生保健。到2020年,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50%,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

二、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综合管理协调机制。

1.建立完善自治州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组织协调开展精神卫生防治工作。 

2.各县(市)建立完善县(市)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各乡镇(街道)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组织机构。有条件的村(社区)成立 由村(社区)干部、民警以及综治、民政、残联工作人员和基层医务人员参加的管理小组,帮助患者及其家庭解决治疗管理、康复指导等方面的问题,形成网络服务管理体系。

(二)全面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救助。

1.加强患者登记报告。综治、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乡镇(街道)不漏村居、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原则,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在全州范围内细致排查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尚未列入信息系统管理的重点人员,及时发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公安派出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村(居)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走访,落实行为异常人员线索报送制度,动员精神异常的患者及时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就诊。医疗机构按照诊疗规范组织筛查、评估、诊断、登记报告等工作,将不在档患者纳入服务管理视线,最大程度掌握患者底数、病情状况,并及时录入各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建立定期排查机制,责任部门要协同配合,主动作为,采取综合措施,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摸底,切实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检出率。

2.做好患者综合管理。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分级诊疗要求,积极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服务模式,对急性期和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转诊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病情稳定后回到村(社区)接受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结合偏远农牧区实际,研究制定符合精神药物配送和分发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保证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能获得治疗所需药物,提高患者服药可及性。综治部门应当协调同级相关部门,推动乡镇(街道)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组织机构,动员社区组织、患者家属参与居家患者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提供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服务。基层医务人员、民警、民政干事、综治干部、残疾人专职委员会等要协同随访病情不稳定患者,迅速应对突发事件苗头,协助患者及其家属解决治疗及生活中的难题。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研究建立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机制,畅通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渠道,设立应急医疗处置“绿色通道”。

3.落实救治救助政策。要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衔接,发挥整合效应,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积极探索实施贫困精神障碍患者保障政策,实现患者救治救助“一站式”服务,实现医保、医疗救助费用及时结算,使患者最大限度享受保障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要按照有关规定,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时,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对因医保统筹地区没有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而转诊到异地就医的患者,医保保险比例应当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及时纳入低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或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4.切实落实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责任。对全州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危险评估3级以上和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其居住地所在村(社区)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逐一落实监护人,落实日常管理责任,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要将本地登记并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和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纳入被监护范围,其法定监护人应列为“以奖代补”工作对象。对年度内患者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且监护责任落实评估合格的,给予监护人每人每年2000元奖励。对个别管控难度大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确定1名监护人员外,可配置1-3协助监护人,对年度内患者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且监护责任落实评估合格的,给予协助监护人每人每年1000元奖励。

5.完善康复服务。逐步建立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和精神残疾康复工作模式,建立完善医疗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社区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研究制定加快精神卫生康复服务发展的政策意见,完善精神卫生康复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复员退伍军人、特困人员、低收入人员、被监管人员等特殊群体中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服务保障。随着保障能力的提升,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积极推进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示范性项目建设,促进社区康复机构增点拓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

(三)着力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1.加强专业机构能力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大力加强县级综合医院精神卫生科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加强精神卫生服务空白县(市)的专科机构建设,支持基本具备条件县(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精神残疾人康复业务。鼓励维吾尔医医院开设精神科(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类别药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不断加强精神卫生对口援疆工作力度,指导开展好精神卫生工作,进一步提高精神卫生服务水平。要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精神卫生和社区康复机构,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发挥其在精神卫生防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设精神科(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增加执业范围,规范医疗行为,持续提高其精神卫生临床服务水平。指定1家机构作为强制医疗场所,负责收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

2.完善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卫生计生部门要委托同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精神卫生技术管理和指导职能,负责医疗、预防、医学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暂无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县(市)卫生部门要委托州级或临近县(市)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技术指导任务,并制定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相关业务管理。要主动与精神卫生对口支援分片包干自治区级医疗机构做好衔接,在其技术指导和帮扶下,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能力。积极探索心理咨询机构工作模式和管理政策,发展和规范心理咨询服务。

3.加强精神卫生队伍建设。合理配置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探索并逐步推广康复师、社会工作师和志愿者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的工作模式。要按照区域内人口数量及承担的精神卫生防治任务配置公共卫生人员。对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特别是社会防治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给予倾斜。加强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护士培训,加大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力度,充实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借助自治区级及援疆省份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教学、科研资源,加强精神医学、应用心理学、社会工作学等精神卫生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工作。

(四)积极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和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1.要将宣传教育摆到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位置。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精神病可防可治,心理问题及早求助,关心不歧视,身心同健康”等精神卫生核心知识,以及患者战胜疾病、回归社会的典型事例,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规范对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未经鉴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称谓进行报道,减少负面影响。要针对学生、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定宣传教育策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宣传,增进公众对精神健康及精神卫生服务的了解,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

2.要依法将心理援助内容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托现有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和护士,分级组建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服务信息,引导其有序参与灾后心理援助。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当配备心理治疗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及高危人群提供专业的心理卫生服务。综合性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要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各类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制定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处理预案。用人单位应当将心理健康知识纳入岗前和岗位培训,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要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五)逐步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

加快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根据国家、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加强精神卫生信息的综合应用,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承担精神卫生技术管理与指导任务的机构要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审核、分析等,定期形成报告,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应当逐级建立综治、公安、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重视并加强患者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政府领导。

各县(市)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平安克州、健康克州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对照本规划目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完善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将精神卫生有关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统筹考虑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训、专业机构运行保障等,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落实部门责任。

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综治部门要发挥综合治理优势,推动精神卫生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得到解决,要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督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发改、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要求,切实加强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要强化协作,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管理与健康服务机制。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残联、民政、发改、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共同探索制定支持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残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提出的精神残疾防治康复工作要求,推行有利于精神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开放式管理模式,依法保障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障经费投入。

各县(市)要将精神卫生工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安排专项经费保障肇事肇祸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强制医疗场所正常运作、突发事件心理救援等精神卫生工作,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落实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投入政策。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

(四)加强科学研究。

要围绕精神卫生工作发展要求,针对精神分裂症等重点疾病,以及重点人群的常见、多发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精神卫生法律与政策、适宜技术等软科学研究,为精神卫生法律实施与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加强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先进地区成功经验,加强适宜技术推广,及时将相关研究成功应用于精神卫生工作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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