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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三五”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索  引  号 KZ003-2018-00014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18-05-06 16:25:32
名        称 关于印发“十三五”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印发 十三五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结核 防治 规划 的通知
来        源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克政办发〔2018〕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单位:

《“十三五”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结核病防治规划》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十三五”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州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流行,减少结核病危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十三五”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十二五”期间,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州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疫情上升势头进一步得到控制,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4387例,成功治疗率保持在85%以上,基本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

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我州仍然是全区结核病高发地州之一,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2016年全州肺结核报告发病率为297.28/10万,是全区的1.6倍、全国的4.8倍,居全区第二。全州结核病发病人数仍然较多,耐多药肺结核患者人数持续增加,阿图什市和阿克陶县结核病防控形势尤为严峻,特别是基层农牧区,患者以农牧民和老年人为主。目前,我州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需要,部分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条件较差,防治所需设施建设滞后设备不足,基层防治力量薄弱,专业防治人员缺乏且能力不足,各族群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认知度不高,防范意识普遍不强。“十三五”时期是我州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需要各县(市)、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可行措施,坚决防控疫情,保障各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社会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新时期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推进健康克州建设、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

(三)规划目标。到2020年,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州累计登记管理并治疗活动性肺结核患者5000人,结核病疫情上升势头明显得到遏制。

1.全州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3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规范服药率达90%以上。在农区全面推广落实“主动发现+营养早餐+集中服药”防治模式。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

4.州级诊疗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痰培养和快速检测能力。阿图什市和阿克陶县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痰检或快速初筛诊断服务,承担患者初筛和治疗随访管理工作。

5.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和定点医疗机构抗结核药品的配送、采购,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提高防治能力。

1.健全结核病服务网络。继续完善并加强州、县(市)、乡镇(街道)、村四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各县(市)可根据当地疫情、地理交通、人口等因素确定1-2家定点医疗结构,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州级诊疗机构负责诊治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有条件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承担辖区内诊断明确的耐多药患者治疗。鼓励三级医院承担定点医疗机构防治任务,重点收治基层转诊特殊病例。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大投入力度,按标准配备结核病诊疗设施,设立独立的结核病门诊、病区,并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

2.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能力建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确保防治人员结核病零感染。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3.推进防治结合。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将结核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职责的指标。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双向转诊和健康教育等,要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州级诊治机构还要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 加大就诊人群中肺结核患者发现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互配合,重点做好65岁以上人群、肺结核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人员、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对肺结核高发的乡村和场所开展普查普治工作。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做好相应的医疗和防控措施。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开展耐药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措施。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州级诊治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有条件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可向上级卫生计生委报备后开展诊断明确的耐多药治疗工作。

(三)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的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注重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就诊,对病情稳定的患者须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督导服药管理,并及时将信息通报疾控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保患者全程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探索实施传染性患者隔离治疗。各县(市)要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的隔离治疗。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规范耐多药患者诊疗和管理。州级诊治机构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和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随访、督导管理,实现耐多药患者全程治疗管理。可因地制宜设立耐多药患者隔离治疗点,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隔离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肺结核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进行监管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转诊追踪、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及密切接触人群的筛查与健康教育工作。

4.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控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州级诊治中心负责对辖区县(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质量进行指导,评估结果作为对医院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指导辖区乡镇卫生院开展患者的规范治疗及随访管理工作。

(四)做好患者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健康管理服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效果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积极做好患者督导管理、密切接触人员的筛查与健康宣传工作。创新督导管理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五)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把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各县(市)要因地制宜将结核病(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和精准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多措并举,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工作。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市)对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各级疾控机构积极配合定点医院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人员追踪、督促服药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落实好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管理和健康宣传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的结核病防控工作。开展入监(所)羁押人员健康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狱(所)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七)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规范药品使用。

完善药品管理,建立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制度。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加强抗结核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置。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基层防治能力。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脱贫攻坚重点任务,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要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自治州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大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完善全州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自治州党委宣传部、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等部门要配合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自治州发改委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自治州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自治州科技局负责加大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自治州公安局、司法局分别负责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自治州民政局负责按照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自治州财政局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自治州人社局负责完善医保政策,在继续执行以往结核病医疗保障政策基础上,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各口岸管委会负责加强口岸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落实口岸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自治州扶贫办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自治州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三)加强宣传教育。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结核病防治机构要重点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四)加强对口援疆合作。加强与对口援疆省市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和合作项目经验,为自治州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五、监督与评估。

各县(市)要将规划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要定期组织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自治州卫生计生委要做好规划实施的培训,开展常规监测,组织专家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交流,保证实施工作质量。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本县(市)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结果报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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