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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

来源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06-09 16:06 阅读

克政办发〔2018〕25号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单位: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及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要决策部署,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措施,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与维稳工作同部署、同落实的要求,有效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自治州各部门单位和自治州重点企业、中央及自治区驻州企业(以下简称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县(市)、自治州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签订《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第四条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自治州将安全生产纳入发展成果考核评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单位创建和综合性表彰奖励体系,对责任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六条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标制定

第七条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分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任务。

确定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依据和原则:

(一)自治区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二)自治州安全生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三)自治州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四)坚持从严控制,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五)坚持从实际出发,考虑行业特点和县(市)差异。

第八条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包括安全生产绝对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相对控制指标。

自治州安全生产绝对控制指标包括:

(一)较大以上事故起数;

(二)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

(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死亡人数。

自治州安全生产相对控制指标包括:

(一)辖区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二)工矿商贸十万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三)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四)生产经营单位千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五)自治州确定的其他相对控制指标。

第九条 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包括:

(一)自治州党委、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工作部署;

(二)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体系和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设;

(四)安全生产基层与基础工作;

(五)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六)安全风险防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七)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

(八)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九)其他重点工作任务。

第十条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结合自治区下达我州任务,由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提出,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 目标实施

第十一条自治州人民政府与责任单位按年度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第十二条责任单位应当层层分解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分析、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落实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报告,履职情况记入安全生产履职档案。

第十四条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过程控制和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目标考核

第十五条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应制定完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坚持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及时分析、汇总、通报目标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与自治州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的县(市)、自治州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单位和有关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采取千分制。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实行排名,分先进单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三个等次。

根据考核得分,按照县(市)50%左右,自治州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单位30%、企业40%左右的比例,确定安全生产目标 管理先进单位。

县(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得分800 分以下、自治州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得分850分以下,确定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其他的确定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合格单位。

第十七条未与自治州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的自治州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由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其他考核事项:

(一)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为不合格。

(二)各县(市)、自治州各部门单位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取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评先资格。企业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为不合格:

(1)职责范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瞒报、谎报事故的;

(3)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4)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

(三)车辆异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九条责任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组织提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的建议,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年向全州通报签订《责任书》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授予奖牌、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予以罚款,责令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与自治州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并被评定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的县(市)、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1万元、5万元,企业奖金自筹。

对与自治州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并被评定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的县(市)、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企业分别罚款人民币3万元、0.5万元、3万元。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金的30%用于奖励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余部分由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奖励安全生产工作突出的有关人员。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罚款的30%由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其余部分由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确定有关责任人员承担。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励、处罚标准等事项应当根据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第二十四条自治州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要求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通报自治州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为不合格的责任单位,不得评为当年自治州综合性表彰奖励的优秀等次,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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