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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民政局部门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州社会救助规划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州城乡解困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实施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负责全州复员退伍军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指导全州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全州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机构建设与管理服务工作;承担自治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四)承担全州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依法对全州性社会团体和州内跨县、市社会团体、自治州州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

(五)拟订全州救灾减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统一发布;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承担自治州减灾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六)拟订全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政策;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自治州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和管理;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

(七)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承办村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乡镇以上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州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调处州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负责全州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贯彻落实国家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涉外婚姻登记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州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