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7年调整低价药品清单有关事宜的公示
来源 | 新疆发改委 | 发布时间 | 2018-05-11 06:13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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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低价药品动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7〕117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审核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清单有关事宜公示如下:
一、审核范围
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9月8日期间提出申请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
二、审核条件
(一)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资料不全,未在新疆中标采购,或因药品使用特性无法计算日均费用的品种,不予考虑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清单。
(二)国家低价药品清单中,按照特定企业或特定情况制定价格的药品,属于低价药品的可以申请退出低价药品清单;不属于低价药品的可以申请进入低价药品清单。
三、公示期限
2017年9月30日—2017年10月12日。
四、相关要求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正式书面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备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反馈至我委(具体受理处室:医药和服务价格处)。
转载地址:http://www.xjdrc.gov.cn/info/10471/18613.htm